让非法社会组织无所遁形——民政部负责同志就《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1-03-24  来源: 未知

 日前,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围绕通知相关问题,民政部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受利益驱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一些地方非法社会组织有所滋长。

  为此,民政部等18个部门将开展为期3个半月的专项行动。另一方面,民政部联合21个部门印发了这个通知。

  问:通知以“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为标题,基于何种考虑?

  答:非法社会组织“神出鬼没”,但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它们非常需要宣传渠道、活动场所、资金来源、网络营销平台以及各色人等的“捧场”,离开以上条件无法存活。通知着眼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土壤,找准了它们的“七寸”。

  问:通知的核心精神和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各个环节进行封堵,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可能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全面加强对各类合法主体的管理,力求通过管住合法,达到制止非法的目的。同时,对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问:通知对哪些单位和个人提出具体要求?

  答:一是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任何勾连或合作。二是要求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三是要求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四是要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五是要求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任何线上活动便利。六是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七是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

  问: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人员,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惩处措施?

  答: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接受非法社会组织为分支或下属机构等行为进行处罚,对被处罚的社会组织,要公告包括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处罚信息,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严肃处理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宣传部门要严肃处理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宣传的新闻媒体和图书出版单位及责任人。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网信、电信主管部门要处置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和APP,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且拒不改正的互联网企业依法处罚。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问: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一方面提醒广大社会公众,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也恳请社会各方面提供它们的活动线索。

  问:有种说法认为非法社会组织之所以大量存在,其中原因之一是目前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高、登记困难,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答: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党的十八大前夕,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达46.2万个;截至目前,已经超过90万个。可以看出,我国社会组织规模一直稳步增长扩大。

  近几年,我国社会组织正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成立全国性社会组织,门槛理应比地方性和基层社会组织高,必须具备行业代表性和会员广泛性。成立市、县层面的社会组织的难度要小于成立省级层面和全国性的社会组织。

  问:目前很多非法社会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真假难辨,社会公众如何能快速甄别?

  答: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前,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实其是否为合法登记的组织。

  问:非法社会组织迷惑社会公众的主要手法有哪些?

  答:一是名称真假难辨。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等名头,有的名称与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二是活动领域“蹭热点”。跟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热点,吸引眼球。三是组织形式“品种繁多”。有的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有的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四是包装宣传“高大上”。有的特意在党政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退休党政干部或社会名人“站台”“代言”,有的找媒体宣传。五是用合法外衣作掩护。有的千方百计“投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下设机构,鱼目混珠。

  问:如何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各地各部门一是要向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服务对象、监管对象做好传达和阐释解读。二是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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